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率,每股转换比率
a股现金分红0.45元。
每股0.40股。
相关日期
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及增资方案的届次及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预案已于2022年5月9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及增资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每股现金分红0.45元,以资本公积0.40股向全体股东共计现金分红9752.40万元,转增8668.80万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303,408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及股本转让实施办法
1.实施措施
除公司自行分配对象外,其他普通股股东的股息通过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资金结算系统委托,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分配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如增加股本,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日收市后按在册股东股份数直接向股东入账。
2.自分布对象
浙江丽水水地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锦华钰诚瑞投资合伙企业,景宁千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五名股东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支付。
3.扣税说明
对已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暂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00元其股份拟转让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款,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代扣代缴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缴纳,本公司于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含一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将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除后每股实际现金分红0.405元
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本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支付扣除税款后的现金股息每股0.405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取得股息后按有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通过沪股通(如有)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进行分配,税前扣除按财政部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即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对香港投资者为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与按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其他机构投资者和公司法人股东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缴纳现金股利所得税,实际每股现金股利为0.45元
动词 (verb的缩写)股权结构变动表
单位:份额
不及物动词稀释每股收益的解释
转股方案实施后,以总新增资本303,408,000股稀释计算的2021年度每股收益为0.88元。
七。相关咨询方法
如果您对股权分配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以下联系方式:
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特此公告。
浙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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