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实业: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来源:新浪网2022-05-21 17:10    阅读量:10893   

证券代码:300787 证券简称:海能实业 公告编号:2022—014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的公告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lt,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gt,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lt,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gt,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lt,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gt,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lt,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gt,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lt,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gt,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2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示情况说明》。

5,2021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6,2022年3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需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5名激励对象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6.40万股。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3名激励对象2021年度考核等级为D,第一期限制性股全部不能归属,作废其第一期不得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12.24万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及绩效考核不达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38.64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及个人考核未达标等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前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8.64万股应予以作废。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38.64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已就本次作废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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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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